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462号
申请人: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56107W。
法定代表人:岳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欧洋,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97474771U。
法定代表人:王东方。
申请人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8808内的存款711004.53元。保全标的为711004.53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711004.53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8808内的存款711004.5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75元,申请人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杨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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