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54号
原告: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岳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欧洋,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璐,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方,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6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6584.27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支行,账号:XXXXXXXXXXX********),现申请人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申请人陕西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西起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584.27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支行,账号: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溪
打印:相丽华校对:雷菲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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