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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陕西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27民初4184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黄某。
被告陕西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地阿妈906100006779423079,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第五国际C座29层1029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陕西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则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黄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撖宇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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