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4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瑞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瑞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50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2月份至2016年9月份期间期间工资62000元并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1550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3608.96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5年3月份至2016年9月份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瑞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当日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故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506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杨的执行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巩杰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