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银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银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04民初2560号
原告:常州市银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1573059J,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区常武北路1号1号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路岳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855220738,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乡新建村张家组150号。
法定代表人:孟建洪,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56701G,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680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生,该分行行长。
被告: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4004672912942,住所地操作手清潭路85号-2。
负责人:**,该办公室主任。
原告常州市银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银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