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银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银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峰,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银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2711573059J。
法定代表人:路岳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常州市银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