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达威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达威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莲执裁字第0144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达威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达威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达威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6145元及诉讼费。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6月1日,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于2011年9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元,并冻结该账户。201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手续。2011年10月1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2011年11月1日,本院扣除执行费1965元后将139035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西安达威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本案已执行139035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