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81民特1号
申请人:***,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
申请人:陕西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神木市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乔志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讼诉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陕西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申请人陕西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20年1月3日经神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2019年5月22日在工地住所突发脑溢血,申请人***先后在神木市医院、鄂尔多斯市中心医疗接受治疗,已花费医疗费十多万元,申请人陕西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垫付2.3万元。目前,暂时治疗终结出院,但仍需继续康复治疗。
申请人陕西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给申请人***已发生和将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共计19万元(包含已垫付2.3万元),申请人陕西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将余款16.7万元支付给申请人***。
此纠纷为一次性调解解决,此后双方互不纠缠。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