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6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千狮路4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677901265C。
法定代表人:王文霞,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绥德县学子大道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26016089126P。
负责人:王雪峰,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绥德县财政局开设河道治理专户,被执行人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沟道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480060元(包括本息及诉执费用)。现因执行需要,需冻结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绥德县财政局专项资金报账专户26025101040006857内的存款(上限4800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绥德县财政局专项资金报账专户26025101040006857内的存款(上限4800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剑勇
审判员 王华荣
审判员 李少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田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