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靖 边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4民初1833号
原告:靖边县云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冯煜博,男,任公司经理。
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龙湾**。
法定代表人:王文霞,女,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金,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陕西省安塞县,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靖边县云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边云强商贸)与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广大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云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云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靖边县云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金
审 判 员 常 伟
人民陪审员 罗飞平
二0二0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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