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8民初655号
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6685652B。现住址陕西省榆林市佳县。
法定代表人:徐喜喜。
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77901265C。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龙湾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霞。
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该案的实际购买人为郭富洲,原告起诉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不符,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起诉被告主体资格不符,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49元,退还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志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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