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722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塞区。
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郭小兴。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
被告:王高源,男,汉族,住志丹县。
被告:***,男,汉族,住靖边县。
被告:解雄富,男,汉族,住志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高源、***、解雄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雨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