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722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塞区。
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郭小兴。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
被告:王高源,男,汉族,住志丹县。
被告:***,男,汉族,住靖边县。
被告:解雄富,男,汉族,住志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高源、***、解雄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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