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294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文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40岁许,汉族,住志丹县瑞德大酒店。
被告:***,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志丹保安时代2栋290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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