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8民初63号
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佳县。
法定代表人:徐喜喜,公司董事长。
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龙湾**。
法定代表人:王文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春,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55年12月25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了便于调解,原告与2021年4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康彩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