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6民初2100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人。
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龙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677901265C。
法定代表人:王文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绥德县君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临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龙湾烤烟办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5671251387。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绥德县君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