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吉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民初9970-1号
原告陕西吉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兰兴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年年、焦小慧,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巷XX号XX巷XX幢XX单元XX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陕西吉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9.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567.04万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8)陕0116民初9970号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67.04万元。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陕西吉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2018)陕0116民初字第9970号裁定应予撤销解除对被告1567.04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准许原告陕西吉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    撤销(2018)陕0116民初字9970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被告陕西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7.04万元的冻结。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吉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受理费1158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吉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7911元,退还原告陕西吉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57911元。
                              审  判  长   刘文龙
人民陪审员   李小文
人民陪审员   王雅民
                      二 〇 一 九 年 九月 九日
书  记  员    宁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