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陕01执保150号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
申请人陕西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吉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某某某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西长国用(2004)第181号,用途网络研究基地,面积14794.3㎡(22.192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 6 月 23日起至2023年 6 月 22 日止。
三、上述财产查封后,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或设立任何他项权利等手续。
附:本院(2018)陕01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王炜 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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