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财保11号
申请人:西安洛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6U0Y4F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23381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洛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61001720015050000208账户内存款680000元。申请人西安洛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2022】***诉保函字第449号担保函,对西安洛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洛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存款68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930元(申请人已预交),诉讼中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东
法官助理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