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粉巷3号真爱粉巷里1幢1单元7层1-0733号。
法定代表人:郭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安,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吉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555号。
法定代表人:兰兴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年年,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宁,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吉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案涉工程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二审中就此仍未达成一致。汉森公司作为施工方主张工程价款,应当就其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提交证据证明,虽然一审中汉森公司经释明后未申请鉴定,但二审中其于2019年7月8日提交了申请,申请对争议的装修施工面积进行司法鉴定,因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依施工面积计算),故汉森公司实际是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属双方存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鉴定予以认定解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49元,上诉人陕西吉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9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小平
审 判 员 马彦雨
审 判 员 李勇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乐璋
书 记 员 赵颖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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