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龙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西安龙泽建筑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204民初622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办事处平老村一组13号。
被告西安龙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龙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