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延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基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新民,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新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基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北段158号,依照原告就被告的便利性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39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宝庆
审 判 员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杰
书 记 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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