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828民初125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万新彪,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捻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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