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03民初4468号
原告: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万新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书,男,系该公司员工,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职称培训费用1077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职称评审代报协议书》,原告方报名共15人,其中高级职称报名5人,中级职称报名10人,按约定共给被告付培训费112700元。2016年中级职称只有一人取的证书,14人未取得证书。依双方约定被告应退还14人培训费107700元,2017年11月22日,原被告在原《职称评审代报协议书》基础再签订了《职称评审代报协议书》,约定未取得证书的14人继续由被告代报名及评审资料整理报送工作。但2018年没有一人取得证书,按双方协议被告应退还所交培训费107700元,至今未退还。
被告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全部事实,并认可原告主张的退还培训费107700元之诉讼请求,但认为双方未约定违约赔偿,故不认可利息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案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被告辩称双方未约定违约赔偿故不认可利息诉请一节,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双方虽未约定违约赔偿计算方式,但原告根据合同自被告违约之日起依法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标准适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培训费107700元,并支付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同上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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