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7269号
原告: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三合国际城1幢2单元13层21302号。
法定代表人:万新彪,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19号。
被告:陕西汇合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金裕青春家园西区12幢4单元40404室。
法定代表人:周广峰。
原告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汇合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下发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卢国琦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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