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鑫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万新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四元,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金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世刚,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安装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罗宝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梓儒,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基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民,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承鑫公司、天然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建安装公司、基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审判决对马新民在与圆方公司签订合同时代表陕建安装公司还是基龙公司或承鑫公司、天然气公司是否欠付陕建安装公司工程款、天然气公司应否向***承担付款责任等基本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本案涉及当事人人数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原审以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50元、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晓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玉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周俞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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