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28执627号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8民初939号民事判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8民终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务款1481967.7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9538元、鉴定费68000元、执行费17868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内存款1642209.49元(其中包含劳务款1481967.71元、利息64835.78元、案件受理费9538元、鉴定费68000元、执行费17868元),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2021)陕0828执627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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