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县清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1民初697号 原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三合国际城1幢2**13层213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环县清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曲子镇双城村南门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住庆城县。 原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环县清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由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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