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1民初697号
原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三合国际城1幢2**13层213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环县清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曲子镇双城村南门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住庆城县。
原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环县清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由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