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6250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1251976********。 被告:***,男,1968年,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建兴居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城XX座XX**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城XX幢XX**XX层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680000元及利息136000元,共计816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3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原告经朋友介绍跟随被告***在汉中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施工项目进行施工,项目施工时间为2013年至2021年,被告***因为没有建设工程资质,故挂靠在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承揽工程,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实际施工人是被告***,2015年3月13日,因税务改革,被告***成立被告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自己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100%,并将被告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挂靠在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实际继续进行汉中天然气项目的施工直至竣工,期间一直派原告担任该项目的负责人。自2013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原告在汉中天然气项目工作八年,被告***和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陆续支付原告工资,2021年12月9日,被告***和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给原告打了两张工资欠条,总计680000元,注明拖欠项目为工资款,还款日为2021年12月31日。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属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延安市宝塔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系因劳务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该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并非西安市鄠邑区,虽然被告***、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中承诺本纠纷由债权人住所地管辖,但该欠条由***与***、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达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欠条”予以确认,故该约定管辖对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产生约束力。综上,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敏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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