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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跃泰实业有限公司、陕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472号 原告:神木市跃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神木市跃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神木市跃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跃泰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恢复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跃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神木市跃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