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正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鹏信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549号
 
申请人:***信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唐晓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二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月,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正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
法定代表人:郑宗群。
申请人***信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正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正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 账号为XXXXXXXXXXXX 和在西安银行 账号为XXXXXXXXXXXXXX7780内的存款共计1251861.9元,以上保全标的共计1251861.9元。担保人陕西宸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1251861.9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正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西安长庆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 和在西安银行 账号为XXXXXXXXXXXXXX 内存款共计1251861.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信远商贸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916101126624XXXXXXXXXXXXXX5269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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