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202民初943号
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瀛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瀛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5.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