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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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629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666号通园大厦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有银,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玉壶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金华嘉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路2500号广润翰城天易阁P4幢B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余有银、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金华嘉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