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4404号 申请人:***,男,1970年02月出生,汉族,住上深涧乡。 被申请人:***,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神木,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申请人: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户名: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71002350121000007154)、在兴业银行(户名: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56820100100046777)予以保全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所有的陕K121W5***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裁判不能执行或难以的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户名: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71002350121000007154)、在兴业银行(户名: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56820100100046777)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 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