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04执恢247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件款65679元,执行费1127元。现(2019)陕0404民初18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04执恢24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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