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4执368号
陕***建筑工程有限:
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4民初75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回被执行人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3962034.04元及执行费41042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执3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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