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598771749M。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大道规划展览中心021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86028。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65号南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民终76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移交涉案厂房一、厂房二、生产办公楼已施工工程资料(具体应当移交内容以国家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为准);
立即向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已付工程款39303623.71元符合税务要求的发票,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税金。在执行过程中,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移交了其手中的全部工程资料,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部分资料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本院已告知双方可进行第三方审计、审核,相关问题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开具税务发票的执行内容,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税务机关未能确定相关税率,无法计算税费,其与税务机关沟通好后,由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税金,其配合开具税票。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行为,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宇童
审判员田新社
审判员贾有忠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董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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