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中防元大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682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防元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齐昌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付英,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部经理,住该公司。
被执行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志,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中防元大建材有限公司与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防元大建材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28元及利息、诉讼费55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杨睿
审判员白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程旻
书记员张爱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