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04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x。
被执行人:陕西x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28,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案件款径付于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保祥
审 判 员 段边区
审 判 员 陈海峰
二0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