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1338号
 
申请人:陕西大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洁,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28。
法定代表人:王文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大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大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000元,或要求案外人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在310000元范围内支付对被申请人所负的到期债务。申请人陕西大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保险金额为3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000元;
二、案外人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在310000元范围内暂停支付。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陕西大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保全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审  判  长   李扬眉
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
人民陪审员   韩美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  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