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陕0404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x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556966134E,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园XX路XX段XX号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姬永。
被执行人:陕西x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28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65号南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文。
本院在执行西安x公司与陕西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 (2021)陕0404执1591号案件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保祥
审 判 员 段边区
审 判 员 陈海峰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