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502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炳章,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雨,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之前已自觉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李军
审 判 员 孙兴盛
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