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敏,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渭南市经开区辛市镇小霍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百丰,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鸿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渭南市经开区辛市镇小霍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小霍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鸿铸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向申请人送达诉讼文书等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侵害。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劳务费用已经确认的事实清楚,故判决申请人应按双方确认的金额向被申请人支付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及请求,经查,原审受理本案后,曾派员赴申请人住所送达诉讼文书未果,后经了解该住所常年无人居住,故采取公告送达并未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亦不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加之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相关证据,因此,申请人所持再审申请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鸿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少锋
审判员 李光华
审判员 王米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