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民终7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公馆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杨春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火王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啟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钞斌,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火王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287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开运
审判员 杨军
审判员 雷晓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院印)
书 记 员 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