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1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莎莎,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闫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辉,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利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智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袁炳章,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803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丽宁
审 判 员 秦文强
审 判 员 李 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鑫
书 记 员 徐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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