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辛市镇小霍村村民委员会与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02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辛市镇小霍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县荣,渭南市临渭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辛市镇小霍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款30006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502执1260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辛市镇小霍村村民委员会可向本院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学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