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府谷县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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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甘0981民初1886号原告:景浩,男,汉族。被告:府谷县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男,汉族。原告景浩诉被告府谷县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景浩于2017年11月21日以被告已与原告协商一致并付清砂石料款及运费83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景浩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