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839号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艺,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娟,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润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黄云富,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犀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泰山南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杨歆宇,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润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犀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