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润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犀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839号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艺,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娟,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润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黄云富,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犀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泰山南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杨歆宇,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润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犀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