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847号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市******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润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曾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