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8634号
原告: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窦田,(实习),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三江能源煤气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刘过门,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三江能源煤气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三江能源煤气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三江能源煤气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三江能源煤气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泽彪
二〇 一 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郝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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