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府谷县东莱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2921号
原告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蓉,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田,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府谷县东莱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李家石畔。
法定代表人杜树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府谷县东莱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榆林环境保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泽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艳